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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华铁路渝水段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29 09:30:27 来源: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八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蒙华铁路渝水段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2日      
蒙华铁路渝水段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蒙华铁路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妥善做好被征收人的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余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新钢三期技改余府字〔2009〕3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人:袁河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及顺序:征收范围为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以规划为准)。征收顺序为蒙华铁路红线范围内和涉及到的村庄先征收,红线范围外和未涉及到的村庄后征收。
三、征收时间及期限: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征收期限红线范围内为3个月,红线范围外为 6个月(各村庄具体征收期限另行公告)。
四、征收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后,对地面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新钢三期技改余府字【2009】3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 房屋补偿价格表(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框架 砖混 砖木 板壁、土木 钢棚 简易房 简易棚   
价格 440 360 280 160 80 80 40 
(1)房屋补偿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费=该类房屋的补偿价?建筑面积。
(2)对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到位的,提供了处罚原始凭证的给予认定,给予100%的补偿。
(3)对无任何建房手续,又无处罚凭证的房屋及其临时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
2.住宅房屋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
临时过渡费按照被征收人住房面积2元/m2﹒月标准补助。选择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选择2套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每半年支付一次。选择1套期房安置1套货币补偿的,过渡费按被征收人现有住房面积的一半给予补助6个月;其余一半现有住房面积过渡期限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每半年支付一次。
3.搬家(迁)费补助
住宅搬家费按每次300元/户进行补助,选择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补助一次搬家费; 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补助两次搬家费。                
4.其它补偿
(1)隔热层按高度进行货币补偿,砖混标准为:高2.2米以上的补300元/平方米;2.2米-1.7米的补200元/平方米;1.7-1.3米的补150元/平方米;1.3-1.0米的补100元/平方米;1米以下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瓦屋面)补偿标准按砖混标准的70%计算。
(2)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上、2.2米-1.7米、1.7米-1.5米的分别按其面积的100%、70%、50%计入该产权户的房屋面积,层高低于1.5米按每平方米100元进行货币补偿,不计入房屋面积。
工业用房或其他特殊用房参照同类结构形式的住房标准进行补偿。对层高超过5米及5米以上的可适当增加补偿系数,5-6米系数为1.5倍,6米以上的系数为1.8倍。
(3)有线电视迁移费:120元/户
(4)固定电话迁移费:158元/户
(5)照明电表补偿费:180元/户;三相电表补偿费:3000元/户
(6)空调迁移费:200元/台
(7)电脑宽带迁移费:80元/户
(8)室外热水器迁移费:300元/户
(9)压水井补偿费:200元/口
(10)带水泵、水箱的压水井补偿费:500元/套
(11)水井补偿费:内径1米以下1000元/口,内径1米以上2000元/口
  (12)围墙补偿:24元/平方米
(13) 村集体厕所檐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同性质的临时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补偿;2.2米以下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14)挡土墙补偿:130元/立米方。
(15)寿材搬迁费:100元/付。
(16)水泥晒坪补偿:30元/平方米。
(17)水池(砖混)补偿:60元/立方米。
(18)化粪池补偿费:内面积2平方米以下300元/个,内面积2平方米以上500元/个。
(19)土热水灶补偿费:300元/只
(20)砖木房楼板补偿:84元/平方米
(21)户外护栏(不含阳台) 补偿:24元/平方米
(22)猪栏补偿:40元/平方米
(23)水沟补偿:60元/立方米
五、房屋安置
1.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征收范围内所确定的安置户数。
2.安置地点
现房:袁河小区、西丘、赵家安置小区约300套。
期房:滨江路安置小区以东50亩地块及袁河办张家村以东,西坵安置房以西150亩地块,面积约占200亩。
3.征收房屋产权和面积认定
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丈量,房屋面积经三次张榜公布后确定,如出现错误,袁河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
4.安置户数的认定
(1)被征收村小组及管理处(村委)填报所征收安置户数名单;
(2)在户数进行初步登记后,连续公榜三次,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就举报反映的问题,由纪检、监察、公安、指挥部及相关单位调查核实;
(3)在三榜公示的基础上,管理处及袁河街道办事处会议予以认定,最终提交渝水区“一厂一路一基地”建设推进协调指挥部予以确定。
5.安置房屋面积及补偿方式
①红线内正常安置户可免费安置房屋2套,可选择1套期房安置加1套货币补偿或者安置2套房屋,每套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10平方米。
②红线外正常安置户实施1套期房安置、1套货币补偿,每套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10平方米。
③非正常户可安置房屋一套,每套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10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的征收补偿价格购买,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时则需要扣除其购房款。
④货币补偿每套为17万元人民币。
⑤被征收人有多栋多处房屋的,无论建筑面积是多少,只安置一次,安置户类别由安置政策而定。
6.安置户的认定条件
被征收人符合以下安置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正常户,每户可免费安置房屋2套。
(1)已婚村民户口在本村,有独立的私人住宅,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可安置房屋2套。
(2)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自行购买城镇户口的已婚村民,由农业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身份发生了变化,但不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的,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可安置房屋2套。
(3)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土地被征用,夫妻双方已被安置为土地工,应符合下面5个条件,缺一不可。①其本人及家人户口仍在本村,②没有享受所在工作单位福利分房,③有独立私人住房,④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⑤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可安置房屋2套。
(4)原在本村务农,后参加了工作,已由农业人口转为城市非农业人口,身份发生了变化,结婚后其妻子子女户口属该村农业人口,居住在该村,有独立的私人住宅,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可安置房屋2套。
(5)原在本村居住生活,后因参军,已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身份发生了变化,在部队已提拔为干部或转为三级以上(含三级)士官,并已结婚,妻子儿女属本村农业户口,且在本村居住生活,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可安置房屋2套。
(6)本村村民,男已满22周岁或已婚丧偶的,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可安置房屋2套。
(7)本村计生二女户或独女户,女儿已婚入赘(招女婿上门),男方经村小组、管理处同意,户口已迁入本村,生活在本村,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可安置房屋2套。
(8)本村在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研究生、一、二级士官及义务兵、服刑人员(判处无期徒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与本村其他青年同等待遇。
(9)本村村民,在本村房屋征收工作启动后,夫妻双方离婚的,不论是什么原因,认定为一户正常户安置,可安置房屋2套。
(10)被征收人在本村公布房屋征收公告日之前,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均未再婚,在户数认定时,男女双方合在一起认定为一户正常户,可安置房屋2套。如果男方已再婚,女方未再婚,户口在本村并一直居住在本村的,且有前夫分割房产,法院判定小孩子归女方抚养,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男方可认定为一户正常户,可安置房屋2套。女方可安置房屋1套,按照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的征收补偿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符合以下安置条件之一的,每户可安置房屋1套,按照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的征收补偿价格购买。
(1)原在本村务农,后因考取大学、招工等原因参加了工作,户口已不在本村,已由农业人口转为城市非农业人口,本人及家属、子女户口也不在该村,且没有享受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没有承担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的,但在该村有房屋或宅基地的,可安置房屋1套,按照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的征收补偿价格购买。
(2)祖籍是本村,后因各种原因又回到本村,没有本村户口,且没有享受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没有承担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的,但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了一栋或多栋住宅房屋的(需提供土地证、农村建房许可证),现房屋被征收的,不管是一栋或多栋,按产权业主户数确定,每户只安置1套,按照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的征收补偿价格购买。
(3)继承人户口不在本村,但被征收房屋是祖辈留下来的房屋遗产,继承人需提供相关部门继承证明,并且提供该被征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建房许可证等,不管是一栋或多栋房屋,也不管是一人继承还是多人继承,只安置房屋一套,按照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的征收补偿价格购买。
(4)外嫁女子户口在本村,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建房许可证,拥有自建房屋被征收的,可安置房屋一套,按照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的征收补偿价格购买(不能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建房许可证的不作安置)。
(5)户口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未满22周岁的孤儿,可安置小户型房屋一套,也可按照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的征收补偿价格购买110平方米房屋1套。
(6)本村户口,居住和生活在本村的农村五保户(指无子女),愿分散供养的(已集中供养的除外),由供养的村小组或村委出资,按照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的征收补偿价格购买,供养对象故后该房屋产权归供养单位所有。
(7)本村计生二女户或独女户,女儿年满20周岁未婚的(只安置一个),户口在本村,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可安置房屋1套(如果女儿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的征收补偿价格购买)。
(8)本村出生长大的女子出嫁后,不论其本人户口在不在本村,不论在不在本村居住,不论有没有享受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一律不予安置。
(9)系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对象,但之前因其它拆迁安置工程的实施给予了安置的,本次只进行房屋征收补偿,不予安置。
六、奖励办法: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依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腾空的被征收人,按框架、砖混、砖木结构的房屋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不高于160元/平方米。
七、补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所有款项将在十个工作日内汇到被征收户帐户上。
八、征收物权认定
1.有下列情况的,视为产权房:
①有建设规划许可证;
②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证;
③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证;
2.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一律补偿给所有权人,第三人与房屋及其附着物有争议的,应与所有权人进行协商,与征收人无关。
3.既没有产权登记证也没有具有相关法律的证明材料,且建造时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进行过劝阻、干预的房屋或建筑物认定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应停止一切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及进行室内装修等活动,各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及装修的,一律不予认定、不予补偿。
5.被征收户一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其征收后的物权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得作任何处理。
九、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及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房屋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的,发给“搬迁腾空证”,被征收人凭“搬迁腾空证”序号顺序参加公开摇号选房。
十、水、电、气及地下室、车库费用计算
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收户需承担水、电、气“三通”的初装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按西坵、赵家安置标准收取,地下室按364元/平方米购买,车库按800元/平方米购买。
十一、发证
被征收人安置到位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统一核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所有证,核发证件只收取办证手续费和工本费。新发土地证上登记的土地面积以职能部门对该楼各户分摊面积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新发房屋产权登记证上面积为准。
1.对征收范围内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
2.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进行风险评估;
3.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丈量登记,并三次公榜;
4.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
5.对费用补偿情况张榜公布;
6.根据张榜公布后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
7.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8.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
9.征收人委托拆迁公司对房屋进行拆除。
十三、本方案未涵盖事宜,参照新钢三期技改余府字[2009]30号文件执行,解释权归渝水区“一厂一路一基地”建设推进协调指挥部。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