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2011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
渝水区2011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险,进一步促进我区消防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区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特签定2011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切实加强“四个能力”建设。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单位消防责任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日应组织进行防火巡查。单位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时,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检查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和灭火措施是否落实。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消防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
四、广泛深入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单位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大力宣传消防“四个能力”建设,牢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办)要切实落实好各项火灾防范措施,确保建党九十周年、“七城会”以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辖区内不发生亡人及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年内凡发生亡人火灾的,必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火灾事故,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渝水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盖章)
副 区 长 法人代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