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7〕8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九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 16日
渝水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全面建设全省发展升级示范区,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并结合渝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渝水区,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区级财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工业园区及相关主体。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限额奖励的原则。奖励金额2000万元。其中,一产三产合计奖励1000万元,二产奖励1000万元。
(二)属地企业项目适用的原则。所奖励的必须是在渝水区注册、或由区外迁入后重新注册,且税务登记在渝水区的企业。
(三)不重复计算与享受的原则。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奖励。享受了省、市相应奖励的不重复给予奖励。二产奖项重复的,以工业发展基金奖励标准为主,奖金也在其发展基金中列支。与其他原有区级奖励政策有重复的,以本奖励办法为主,没有重复的即按原有奖励政策奖励。
(四)特别奖励原则。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奖励。
第二章 奖项类别
第四条 企业上市奖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证券的企业,且承诺在渝水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的:①首发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在中小板上市的,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在境外主板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具体按照“企业完成股改并辅导验收合格”、“ 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挂牌上市”三个阶段分别以奖励金额的20%、30%、50%计算;②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③在境外创业板或OTCBB(场外柜台交易系统)市场上市的,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发展贡献奖
1.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5万元;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30万元;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的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年度批发总额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或年度零售额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或年度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四上企业”奖
新入驻本区企业申报确定为“四上企业”,对申报确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在落实省、市奖励政策外,奖励工业企业、批零住餐、服务业3万元,奖励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1万元。
第七条 纳税规模奖
1.新入驻本区的企业且年度在渝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根据行业分类排名评选出当年纳税前3强,分别奖励10万元。
2.新入驻本区的科研和技术服务业、商贸服务业、其他金融业、文化旅游业、四星以上酒店、品牌商贸流通的企业,自开业经营次年起三年内,年度在渝实缴税收3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的,分别按其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 50%、40%、30%给予扶植奖励,已享受受益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植奖励资金相应扣除受益财政给予的税收奖励金额,年度扶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新入驻本区的其他企业(不含房地产、建安企业),自开业经营次年起三年内,年度在渝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的,分别按其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 50%、40%、30%给予扶植奖励,已享受受益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植奖励资金相应扣除受益财政给予的税收奖励金额,年度扶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新入驻本区的行业协会和异地商会命名的 5A写字楼,引进该商(协)会企业10家以上,首次年度在渝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给予该商(协)会补贴20万元。其后,该商(协)会年度新增实缴税收每超过1000万元,给予该商(协)会补贴10万元。
5.入驻三年以上且年度在渝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年度税收新增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科技创新奖
1.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凡是企业在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的,参照《渝水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字号)给予奖励。
2.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获奖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获奖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当年建立国家级实验室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建立省级实验室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建立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企业在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创建主体奖励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后复审合格的当年每家奖励3万元。
第九条 创品牌奖
1.当年经权威机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中国著名商标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当年获得国家农业部有机产品认证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农业部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当年获得省级服务业集聚区、龙头企业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质量提升奖
企业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无质量事故、无投诉问题的,获得以下奖项给予奖励:
1.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国家优质产品金质奖、国家优质产品银质奖的,给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2.当年获得省(部)质量产品奖、省(部)优秀产品奖的,给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第十一条 绿色生态奖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投资生产工艺改造、节能环保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引进国内外重大先进装备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新入驻本区,发展循环经济,且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基地)的,属于二、三产企业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属于一产的企业,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 总部入驻奖
1.金融机构:新入驻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入驻金融单位相应奖励。自开业经营次年起三年内,年度在渝实缴税收500万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的,已享受受益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再按其当年实缴税收区级可用财力的20%分别给予奖励,未享受受益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按其当年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总部企业:新入驻国内500强区域以上总部,购买或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入驻机构相应奖励。自开业经营次年起三年内,年度在渝实缴税收200万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的,已享受受益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再按其当年实缴税收区级可用财力的20%分别给予奖励,未享受受益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按其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70%分别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奖
1.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文化景点)建设投资额(不含购地费)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经权威机关批准,当年被评为5A级国家级风景区或省级5A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被评为4A级国家级风景区或省级4A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
3.经权威机关批准,当年被评为国家标准5星级酒店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国家标准4星级酒店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设立乡村旅游奖。具体奖励的要求及标准参照《渝水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
第十四条 文化创意奖
1.新入驻本区的文化企业且文化场所设施和文化创意产业建设投资额(不含不动产购置费用)分别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2.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文化产业基地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3.当年经市级以上文化部门认定并生产文化创意产品或提供文化创意服务的,在开业经营后,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企业奖
1.对国内十强、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区设立区域性总部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对新入驻本区且年度在渝实缴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从第一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内按其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已享受受益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植奖励资金相应扣除受益财政给予的税收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 服务外包企业奖
对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国内服务外包50强,在本区设立服务外包公司区域性总部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全省服务外包企业,在本区设立服务外包公司区域性总部且年度在渝实缴税收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现代物流企业奖
1.对新入驻本区的5A、4A级现代物流企业,在购地后两年内竣工达产,分别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2.仓储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现代物流企业,在竣工投产后,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发展奖
1.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2.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农庄、家庭农场,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10万元、5万元。
4.首次被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5.首次纳入省级以上(含)的重大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投产达效并通过验收后,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九条 园区提升奖
首次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的园区,分别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条 特色小镇奖
首次被确定为全国、全省特色小镇的乡镇,除落实上级资金补助政策外,还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渝商回归创业奖
1.渝水籍返乡创业人员、新入驻本区企业的,当年工业企业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且解决就业岗位30人以上、服务业企业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且解决就业岗位20人以上、农业企业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且解决就业岗位1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渝水籍返乡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特色品牌,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对返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建主体最高3万元一次性奖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按照每个岗位1000元标准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
成立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全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细则制定和修订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奖励申请
本办法按年度评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备齐相关申报资料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乡、镇)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再由街道办(乡、镇)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向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奖励考核
1.由区政府办牵头,组织区委考核办、发改、财政、工信、环保、安监、统计、国税、地税、金融、科技、市场监管、旅游、文广、商务、交通、农业、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成立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
2.区政府办组织领导小组各部门进行初审,各部门对每个奖项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逐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政府办汇总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最终确定奖励名单。
第二十五条 约束条件
1.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符合多个奖励要求的,取最高奖,原则上企业当年获得的奖励不超过本年度在渝实缴税收。
2.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当年不予奖励:发生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等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不符合国土及建设规划的项目;不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企业。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且三年内不再具备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一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将相应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实施并负责解释。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