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锂电产业专项扶持政策的通知
渝府发〔2017〕9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渝水区锂电产业专项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九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锂电产业专项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渝水区锂电产业专项扶持政策
为发展我区锂电产业,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具有区域优势的锂电产业集群,推动我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对于落户我区的锂电及相关配套企业(包括锂电池正极、负极、隔膜、电解液四大主材及配套辅助材料、锂电池、锂电池应用产品等生产企业),制定如下政策。
一、关于搬迁补偿:对搬迁落户渝水区的锂电企业,视企业搬迁固定资产总量大小,给予生产设备搬迁费用补偿,搬迁补偿标准按5000元/车次核算,以物流单报销。搬迁补偿总金额不超80万元,搬迁补偿费由受益财政承担。
二、关于装修补贴:对需要装修无尘车间的锂电企业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他按5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装修补贴由受益财政承担。
三、关于新上设备奖励:企业新上设备1000—3000万元人民币,奖励4%,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5%奖励,凭设备采购合同、银行往来及全额出资发票兑现奖励;单个企业原则上设备投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特殊情况,报区政府一事一议;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四、关于厂房租金减免:(一)一期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内免厂房租金,减免的租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二)厂房租金由企业纳税奖励款中抵扣,不足部分现金补齐;(三)若企业需购买标准厂房,按成本价(含基础设施公摊部分)计算;若企业先租后买的,租金可抵减厂房购买款,但厂房购房价仍按建设成本价收购(含基础设施公摊部分),不进行折旧。
五、关于电力补助:根据企业用电负荷需求,达到6000千伏安需架设专线的,根据企业的税收产值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款由受益财政承担。
六、关于税收奖励:具体参照渝府字〔2013〕55号文件《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税收奖励款由受益财政承担,且不超过地方可留用部分。
七、关于人才引进:根据市委办余办发〔2016〕15号文件《新余市委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资金和提供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以及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生产厂房(前三年免租金)。具体参照文件执行,补助由区财政和受益财政共同承担。
八、关于产业扶持资金:对锂电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进行扶持。主要以财园信贷通、科贷通、出口信贷通等方式扶持、帮助企业申报。建立总额十亿的锂电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将帮助锂电企业做大做强,解决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相关补助由区财政和受益财政共同承担。
九、关于物流补贴:参照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由区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本扶持政策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由渝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抄 送:区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办公室。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