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7〕160号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九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资源整合和分工合作,推动医养融合发展。2017年底,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政策保障体系;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中医院设立老年科;85%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基层卫生巡诊服务覆盖80%的街道、乡镇将基层养老机构纳入巡诊范围;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90%的街道、乡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综合卫生服务。
到2020年,全区新建成各类医疗护理型床位200张以上,医养结合机构初具规模、政策配套、保障有力,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基本建成功能合理、规模适宜、覆盖城乡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开设服务便捷的绿色通道实现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养老机构开展巡诊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机构和城乡日间照料点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全覆盖;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签约覆盖所有的乡(镇、街道),为辖区老年人提供综合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依据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科学设置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现养老资源与医疗服务优势互补。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推进综合性医院与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站)、老年康复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为老年病人转诊医疗提供绿色通道;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护理院实行集团化、连锁化经营管理,推进护理院专业化服务。鼓励在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内开设护理站。支持养老机构通过PPP模式、公建民营、民营公助、合资合作、委托经营等途径,根据不同规模和实际需求,按标准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和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暂无条件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就近和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实行定期服务;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按规定及时进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的准入和管理;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健康宣教、营养指导、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通过举办、联合、托管、承包等形式直接运行管理养老机构,或转型为能够同时开展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护理院或养护院。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适时组建医、康、养一体化专业服务团队,上门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就医便利条件、优先优惠服务,或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二)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小型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老人照料中心,应通过与附近医院签约的形式,建立协作、合作机制,做好老年人康复和治疗工作。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服务,或者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医养联合体,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的一体化健康和养老服务。要充分发挥志愿者服务作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要加强协作,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三)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支持社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确保每个社区、乡村具备一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无缝对接、全面覆盖。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积极推进城区社区全科医生、农村乡村医生与辖区内老年家庭签订医疗契约服务协议,通过预约挂号、优先转诊、慢性病长处方、延续治疗性用药等政策,引导居民优先利用家庭医生诊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行健康管理服务模式,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将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机整合,为社区和居家老人、养老机构住养老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适宜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整合社区资源,引进和培养专业养老及医疗管理服务团队,打造集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短期托养等功能于一体的社区医养服务中心。推进基层卫生巡诊服务工作,将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并定期开展巡诊服务活动。100%的中心卫生院、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0%的一般卫生院通过建设医养联合体等多种形式,为辖区老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和康复期护理等健康和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家庭病床服务。
(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鼓励各地整合提升休闲旅游与健康服务资源,依托特色小镇等生态资源优势,积极开发绿色生态旅游资源,发展养生、保健、康复、体育和医疗健康旅游。民办医养结合机构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公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要,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五)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支持传统中医进入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和家庭,积极开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药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发挥中医药在老年疾病预防、康复、养生等方面的作用,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逐步推进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养生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生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按要求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建立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中医院和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六)推动医养结合健康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最终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采用“互联网+养老+医疗”模式,建立完善养老与医疗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信息系统建设为依托,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电子病历信息、医疗就诊信息等信息协同办理、共享应用、查询;完善老年人体检、就医挂号预约、网上医疗咨询、网上健康咨询等远程医疗服务功能。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按照余府发〔2014〕15号文件执行,新建床位每张补贴2000元,入驻率达到80%,分三年付清,由市、区按3:7的比例分担;租赁床位每张补贴1000元,入驻率达到80%,分三年付清,由市、区按3:7的比例分担。
(二)医保政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完善医保结算制度,科学制定养老服务组织医保基金结算项目范围和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规定,严格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其入住合法许可的普通养老服务机构或医养结合护理型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协议规定的医疗护理项目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落实《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等规定,将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平衡训练、日常生活动作训练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的保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家庭病床认定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实现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对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采用医疗专护、费用包干、床日付费等方式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报销范围,保障特定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三)投融资政策。进一步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型养老项目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放宽贷款条件,优先安排信贷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金融和产品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充分利用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医养结合型养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土地政策。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医养服务设施需单独安排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在农村兴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税费政策。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增值税。对非营利性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经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许可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免缴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六)人才政策。建立医师多点执业、轮岗执业、人才交流、签约服务、返聘执业等人才供给机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渝水区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区卫计局、区民政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协调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试点工作。各地要统筹考虑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支持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要将医养结合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卫生计生和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领导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医养结合的配套政策和规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协调医养结合工作稳步发展。
(二)加强分工协作。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区发改局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卫计局、区民政局要科学规划辖区内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医疗卫生资源和养老服务资源的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区财政局要加大对医养结合发展的投入,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扶持力度。区人社局要为养老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单位提供便捷服务,支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区规划局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区消防机构要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扶持,依法依规做好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的餐饮服务和医疗药品的监督管理。区环保局要对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
(三)加强重点项目及示范点建设。开展医养结合建设试点,通过政策扶持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医养结合示范点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村卫计室和村颐养之家相结合的医养融合新模式,重点建设1—2个医养结合示范点。区卫计局、区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示范点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考核监督。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护理质量、老年人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将医养结合工作列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民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适时开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医养结合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1.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2.医疗卫生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工作计划
附件1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项 目 |
负责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
实现养老资源与医疗服务优势互补。 |
区民政局、 区卫计局 |
长期实施 |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 |
区卫计局、 区民政局 |
长期实施 |
||
推进综合性医院与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为老年病人转诊提供绿色通道。 |
区卫计局、 区民政局 |
长期实施 |
||
2 |
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
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适时开设养老床位,按照政策办理有关准入,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同等扶助政策。
|
区卫计局、 区民政局 |
长期实施 |
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建设,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
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规划局 |
逐年推进 |
||
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通过举办、联合、托管、承包等形式直接运行管理养老机构,或转型为能够同时开展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护理院或养护院。 |
区卫计局、 区民政局 |
长期实施 |
||
3 |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根据不同规模和实际需求,开设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或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 |
区民政局、 区卫计局 |
长期实施 |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
区人社局 |
长期实施 |
||
开展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
区卫计局、 区民政局 |
2017.12 |
||
4 |
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 |
鼓励医疗机构与周边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
|
区卫计局、 区民政局 |
长期实施 |
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服务,或者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
区卫计局 |
2017.12 |
||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
区卫计局 |
2017.12 |
||
5 |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积极推进城区社区全科医生、乡村医生与辖区内老年家庭签订医疗契约服务协议。 |
区卫计局 |
2017.12 |
推行健康管理服务模式,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将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机整合,为社区和居家老人、养老机构住养老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适宜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区卫计局、 区民政局 |
2020.12 |
||
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 |
区卫计局 |
2020.12 |
||
推进基层卫生巡诊服务工作,将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并定期开展巡诊服务活动。100%的中心卫生院、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0%的一般卫生院通过建设医养联合体等多种形式,为辖区老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
区卫计局 |
2020.12 |
||
6 |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及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等专业医疗机构。
|
区卫计局、 区民政局 |
逐年实施 |
发展健康养老产业和旅游休闲养老产业,做好“旅游+健康养老”的融合。 |
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旅游局 |
长期实施 |
||
民办医养结合机构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公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
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 |
长期实施 |
||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
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 |
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局、区规划局 |
长期实施 |
|
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 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
区民政局、 区卫计局 |
长期实施 |
||
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要,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
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
长期实施 |
||
7 |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 作用 |
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老年疾病预防、康复、养生等方面的作用,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
区卫计局 |
长期实施 |
逐步推进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养生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生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 |
区卫计局、 区民政局 |
逐年推进 |
||
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 |
区卫计局、 区民政局 |
逐年推进 |
||
建立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各级中医医院至少与当地1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
区卫计局、 区民政局 |
2020.12 |
||
8 |
推动医养结合健康管理信息化建设 |
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
区民政局、区工信局、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 |
2020.12 |
打造“智能化”居家养老模式,为居民特别是老年居民提供紧急求助、就医挂号、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等“互联网+医疗”服务。 |
区卫计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 |
2020.12 |
||
9 |
财政政策 |
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按照余府发[2014]15号文件执行。床位补贴:新建床位补贴每张2000元,入驻率达到80%,分三年付清,由市、区按3:7比例进行补助。对租赁床位每张1000元,入驻率达到80%,分三年付清,由市、区按3:7比例进行补助。 |
区卫计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逐年实施 |
10 |
医保政策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合法许可的养老机构,符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 |
区人社局、 区民政局 |
长期实施 |
完善医保结算制度,科学制定养老服务组织医保基金结算范围和标准。 |
区人社局 |
长期实施 |
||
参加基本医保的老年人,其入住合法许可的普通养老服务机构或医养结合护理型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协议规定的医疗护理项目费用。 |
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 |
长期实施 |
||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同步结算。 |
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 |
逐年推进 |
||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对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用采取医疗专护、费用包干的方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
区人社局 |
逐年推进 |
||
落实《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要求。 |
区人社局 |
逐年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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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融资政策 |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放宽贷款条件,优先安排信贷金。 |
区金融办 |
逐年推进 |
进一步拓宽区场化融资渠道,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探索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
区金融办 |
逐年推进 |
||
12 |
土地政策 |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做地规划布局。
|
区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局 |
长期实施 |
医养服务设施需单独安排用地的,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在农村兴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区国土资源局 |
长期实施 |
||
13 |
税费政策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
有关收费项目执收单位负责,区财政局配合 |
长期实施 |
对非营利性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凡经民政部门许可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免缴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
14 |
人才政策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
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 |
逐年推进 |
15 |
加强分工 协作 |
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区发改局 |
长期实施 |
科学规划辖区内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
区卫计局、区民政局 |
长期实施 |
||
加大对医养结合发展的投入,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扶持力度。 |
区财政局 |
长期实施 |
||
为养老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单位提供便捷服务,支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
区人社局 |
长期实施 |
||
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 |
区国土资源局、区规划局 |
长期实施 |
||
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扶持,依法依规做好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区公安消防大队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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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的餐饮服务和医疗药品的监督管理。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长期实施 |
||
对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 |
区环保局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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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强考核 督查 |
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护理质量、老年人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 |
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 |
2017.12 |
17 |
加大宣传 力度 |
医养结合政策的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 |
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融媒体中心 |
逐年推进 |
附件2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工作计划
时间 |
内 容 |
要 求 |
备注 |
准备阶段 (2017年9月-2017年12月) |
1.完成全区养老与医疗机构运作情况调查,理清各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模式。 |
摸清全区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底数,掌握工作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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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台《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
明确我区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模式和政策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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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启动医养结合试点工作。以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办养老院、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和社区(村)居家养老四种模式为基础,各乡镇街道办结合实际开展2-3种模式的试点工作,为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医养结合工作总结经验,提供样板。 |
乡镇街道办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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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阶段 (2017年12月-2018年12月) |
1.开展一次对全区入住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老年人健康状况调查统计,摸清入住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 |
各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将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机整合,为社区和居家老人、养老机构老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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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二级以上医院开设老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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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保健机构为老年人就医便利提供绿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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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基层卫生巡诊服务。基层卫生巡诊服务覆盖到街道、乡镇并将基层养老机构纳入巡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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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80%的街道、乡镇及基层养老机构进行巡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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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养老机构为居住老年人提供不同形式的医疗服务。 |
8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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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条件的医疗结合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并做好医保挂牌准入工作。 |
落实医养融合,按规定和标准设置、审批医疗机构,简化相关程序,提供相关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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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内 容 |
要 求 |
备注 |
试点阶段 (2017年12月-2018年12月) |
6.建立起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服务信息对接平台。 |
实现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应用、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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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城区社区全科医生、乡村医生与辖区内老年家庭签订契约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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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新建成各类医疗护理型床位200张。 |
乡镇街道办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增加护理型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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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医养结合机构认定办法、失能半失能老人认定办法、医养结合机构试点考评办法。 |
结合实际,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关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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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阶段(2019年1月-2020年8月) |
1.推广全区医养结合试点工作中的成功模式。 |
各乡镇街道办在全辖区内推广医养结合成功模式,为本地域老年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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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区各级30床以上的养老机构开展了医养结合工作。 |
各类有30床以上的养老机构,90%以上都开展了医养结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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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阶段(2020年12月前) |
对全区医养结合工作进行总结和验收,通报表彰一批优秀医养结合机构和单位。 |
各乡镇街道办做好典型和优秀医养结合机构推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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