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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7〕169号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河长制区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9 09:33:29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九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河长制区级会议制度》《渝水区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渝水区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渝水区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渝水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渝水区河长制区级会议制度》;

      2.《渝水区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

      3.《渝水区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4.《渝水区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5.《渝水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9       

        

 

 

 

 

附件1

渝水区河长制区级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区级会议相关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7号)和中共渝水区委办公室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渝水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会议、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总河长会议由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区级河长,对口区级河长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区人大及区政协相关人员,乡镇(办)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区级河长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乡镇(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河长会议由区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对口区级河长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区人大及区政协相关人员,河流所经有关的乡镇(办)河长,相关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河长确定,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区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对口区级河长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区人大及区政协相关人员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乡镇(办)河长承办。

三、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区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和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或区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区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区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分别落实。

四、区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区级责任单位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会议讨论研究事项:通报区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河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讨论各区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专项工作问题;协调督导各区级责任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工作情况等。

第四条  联络人会议研究、讨论的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请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附件2

渝水区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信息相关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7号)和中共渝水区委办公室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渝水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渝水区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应让公众知晓的河长制相关信息。

(一)公开的内容: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等。

(二)公开的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的频次:河长名单原则上每年公开一次;其他信息按要求及时更新。

二、信息通报制度

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全区河长制工作,主要针对河长履职不到位、地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等实行通报。

(一)通报范围:河长制区级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通报形式:公文通报、《河长制工作通报》等。

(三)整改要求:被通报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书面说明情况。

三、信息共享制度

通过实行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共享制度,为各级河长和相关单位全面掌握信息、科学有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一)实现途径:渝水区河长制河湖管理信息平台。

(二)共享范围:各级河长,河长制责任单位,区、乡镇(办)河长制办公室。

(三)共享内容:河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等方面的信息。按部门职责划分,主要共享信息有:

1.区水务局:全区河湖基本情况,河湖水域及岸线数据及专项整治情况,采砂规划及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情况,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及专项整治情况,水库山塘情况及水库水环境专项整治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治理情况;

2.区环保局:河水质断面监测数据(按月提供),饮用水源保护情况;

3.区农业局:全区畜禽养殖现状及污染控制情况,化肥、农药使用及减量化治理情况,渔业资源现状及保护、整治情况;

4.区委农工部、区建设局: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现状及整治情况;

5.区工信局: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情况及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情况;

6.区林业局: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基本情况及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整治情况;

7.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应报经河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审批同意。

(四)共享流程:按照中共渝水区委办公室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渝水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明确的职责分工,河长制责任单位定时更新上报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信息,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发布后实行共享。河长制责任单位已建成的相关监测端口接入河长制河湖管理信息平台。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报送主体:河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各乡镇(办)河长制办公室。

(二)报送程序:各单位将河长制日常相关信息以及年终工作总结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日常相关信息经区河长制办公室选取编辑至《河长制工作简报》《河长制工作专报》,年终工作总结经区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均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签上报。

(三)报送范围: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市河长制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报送频次:简报每月报送1-2次;专报视情况而定;年终总结于每年1230日前报送。

(五)信息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等。

(六)审核要求:一是及时,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二是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三是高效,及时为各级河长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借鉴。

 

 

附件3

渝水区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督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7号)和中共渝水区委办公室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渝水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渝水区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一、督办范围及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区级督办。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二、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河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区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区级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办)河长制办公室。

(三)河长督办。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乡镇(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三、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区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区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四、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区级河长令按程序由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区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区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区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区河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附件4

渝水区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7号)和中共渝水区委办公室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渝水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渝水区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区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区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区河长制办公室、区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汇总考核结果。

区督查考核办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乡镇(办)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

区发改局(区生态办)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生态补偿体系。

相关区级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乡镇(办)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三)考核结果抄区督查考核区级责任单位等有关部门。

六、责任追究

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员及时追责。

 

 

附件5

 渝水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加强对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力度,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7号)和中共渝水区委办公室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渝水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渝水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一、督察组织

1.根据区级河长指示要求,由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或区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开展以河流为单元的督察。

2.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全区河长制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3.区级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清河行动分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对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4.由区水务局班子成员带队、相关站室或部门包片,对责任区域内各乡镇(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二、督察对象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各乡镇(办)河长制办公室;

三、督察内容

(一)贯彻落实情况。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会议及区级联席会议等会议精神,区级河长及地方各级领导相关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级河长履职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各地方案修订出台,河湖名录确定,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的建立,组织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完善,信息平台建设,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人员经费落实、河长制宣教等基础性工作。

(三)任务实施情况。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等8项任务的实施情况。

(四)整改落实情况。各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投诉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各责任单位牵头的清河行动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四、督察形式

(一)会议督察。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进行督察。

(二)现场督察。通过派出督察组,翻阅资料、实地查看情况进行督察。

(三)暗访督察。通过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不听汇报,直接深入基层、一线暗访进行督察。

五、督察结果运用

1.督察结果纳入全区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作为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和奖励的依据,并将督察结果抄报河长制区级责任部门;

2.督察过程中发现的新经验、好做法,通过《河长制工作简报》《河长制工作通报》《河长制工作专报》等平台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表扬相关单位和个人;

3.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下发督办函,并抄报区级河长,必要时通报全区。

六、督察要求

1.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专项督察组或联合督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督察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2.督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总结归纳出好经验做法,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或措施;

3.督察结束5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向区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区河长制办公室按一单位一单方式,将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相关乡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