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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7〕168号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河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9 09:35:55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九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河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9       

        

渝水区河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印发的《江西省河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办法》和中共渝水区委办公室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渝水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要求,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体系建立的验收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到位等内容。

第三条  验收评估按照乡镇(办)对村、区对乡镇(办)的方式逐级开展。区级验收评估的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区级验收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验自评:各乡镇(办)对本行政区域河长制体系建立情况进行自验自评,即完成所辖行政村验收评估的基础上开展自验自评;

(二)验收申请:各乡镇(办)自验自评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于20171210日前向区河长办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其中,各乡镇(办)的验收评估申请应当附所辖行政村的得分情况;

(三)验收评估:区河长办在收到验收评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出验收评估小组开展验收评估。

第五条  区级验收评估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问题质询等方式,核实各乡镇(办)河长制体系建立情况,并对照验收评估标准(附表1)予以赋分。

第六条  对乡镇(办)的验收评估,包括对各乡镇(办)所辖行政村的村级河长制体系建立情况,并对照验收评估标准(附表2)予以赋分。

第七条  区级验收评估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视为验收达标,由区河长办发文确认;得分在95分以下的视为验收不达标,由区河长办发文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于2018310日前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对各乡镇(办)两次验收评估均不达标的,原则上取消河长制工作区级表彰推荐评比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